訂立專利轉讓合同應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一、受讓人必須是為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而獲取專利,而不是為壟斷技術而獲取專利。
二、專利讓與人要保證受讓人獲得技術知識,《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予從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能在專利權的存續(xù)期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屆滿或者在專利被宣告無效,專利權人不得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不得許可與讓與人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收取約定的`費用。
五、專利權人在專利轉讓前已實施了發(fā)明創(chuàng)造,在轉讓合同成立后,應停止實施(有約定的按約定)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
六、在專利轉讓合同成立前,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非專利轉讓合同,在專利轉讓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其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轉移到專利轉讓合同的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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