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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銀行業(yè)的資本監(jiān)管要求
導語:以下是關于我國銀行業(yè)的資本監(jiān)管要求和中國人民銀行監(jiān)督管理措施相關規(guī)定的全部內容,需要考試的小伙伴們一起來看看相關的內容介紹吧。
我國銀行業(yè)的資本監(jiān)管要求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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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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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進的主要表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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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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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發(fā)布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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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定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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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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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yè)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施行,主要改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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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定義了資本范圍,明確了資本的限額與限制。將銀行分為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少數(shù)股權等)和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準備、優(yōu)先股、可轉換債券、長期次級債務等)。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計入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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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市場風險納入資本充足率監(jiān)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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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定了0、20%、50%、100%的資產權重系數(shù),取消了10%、70%的資產風險權重系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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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權重使用標準法,經銀監(jiān)會批準,銀行可使用內部模型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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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規(guī)定了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jiān)管檢查和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銀行最遲在07年1月1日達到最低資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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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監(jiān)督管理措施相關規(guī)定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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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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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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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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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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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正式通過,并于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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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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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修改25處,條文增加至53條),修改重點是將原屬于人行履行的對銀行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職能劃分出來,移交給新成立的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人行不再直接審批、監(jiān)管金融機構,而主要專注于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zhí)行,維護幣值的穩(wěn)定及對金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促進金融市場的繁榮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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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監(jiān)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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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檢查監(jiān)督權(第32條-對金融機構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有權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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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有關存款準備金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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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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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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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有關銀行間同業(yè)拆借市場和債券市場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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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有關外匯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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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有關黃金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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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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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有關清算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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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行有關反洗錢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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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檢查監(jiān)督權(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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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根據(jù)執(zhí)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wěn)定的需要,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jiān)督。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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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條件下的全面檢查監(jiān)督權(第34、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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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條)當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出現(xiàn)支付困難,可能引發(fā)金融風險時,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準,有權對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jiān)督。(35條)有權要求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財務會計、統(tǒng)計報表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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