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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票據(jù)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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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書的種類
背書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
非轉讓背書分為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1)委托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票據(jù)權利。
(2)質押背書是以擔保債務而在票據(jù)上設定質權為目的的背書。被背書人依法實現(xiàn)其質權時,可以行使票據(jù)權利。
2.背書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背書人名稱
(2)相對記載事項——背書日期
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jù)到期日前背書。
【注意】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jù)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粘單的使用
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jù)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4.背書連續(xù)
(1)以背書轉讓的票據(jù),背書應當連續(xù)。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xù),證明其票據(jù)權利。
(2)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jù)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jù)權利。
【注意】非轉讓背書,不影響背書的連續(xù)性。
5.不得進行的背書
(1)條件背書——條件無效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票據(jù)上的效力”。
(2)部分背書——背書無效
部分背書是指將票據(jù)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票據(jù)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
(3)限制背書
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票據(jù)不得背書轉讓;(喪失流通性)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其只對直接的被背書人承擔責任。
(4)期后背書
“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6.背書效力
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jù)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jù)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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